诉讼调解离婚无法登记为“离婚”?法院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信息|漫画无翼鸟

  中新网南京5月7日电 (记者 朱晓颖)诉讼调解离婚,却无法登记为“离婚”?法院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信息。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发布会,公布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便是其中一个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供图

  在该案件中,周某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周某遂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某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当下,婚姻档案的形式不仅包括纸质档案,还包括信息化条件下的婚姻登记电子信息档案。当周某发现婚姻登记系统显示的婚姻信息有误,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某区民政局予以更正时,某区民政局作为婚姻事务的管理机关,具有对周某的婚姻信息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因其未对周某的申请作出处理,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某区民政局按照法院生效文书对周某的婚姻信息采取更正措施。某市民政局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认为,周某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属于周某的个人信息,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周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其个人婚姻信息已经发生变化,且法院已将该案件信息共享至某区民政局,故某区民政局收到周某的申请后,应及时对周某的婚姻登记信息采取更正措施,其对周某的申请未予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法官认为,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当事人的婚姻信息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应及时归集、整合、共享相关信息,以确保公民婚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法官认为,该案以数字政府建设为背景,厘清了婚姻登记机关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数据进行归集、整合等管理职责,明确了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更正婚姻信息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的规则,推动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产生的婚姻信息进行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引导行政机关及时回应信息化社会发展中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数字红利。(完)

  被告人刘某向“慕名而来”的杨某介绍称自己与各个艺术体育类大学的书记、校长都很熟,可以托关系让孩子在合同期间被某体育学院体育舞蹈专业录取,如未被录取,7日内退还所有费用。杨某当场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居间协议,支付9.5万元的费用。后来杨某在约定日期仍未收到孩子的录取通知书,于是询问刘某具体情况,刘某还欺骗杨某称其孩子已被录取,但还需要缴纳某体育学院大一的学费,杨某遂向刘某转账1.1万元。刘某后续还给杨某寄了一份某体育学院补充入学行程安排、补录申请表和补充入学说明书让其填写,称其孩子可以被某体育学院录取了,但还需要等。但直到杨某报案,都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  5。双方同意鼓励扩大两国人文和教育交流,就增加中美之间客运航班进行积极探讨,欢迎更多学生、学者、工商界人士到彼此国家互访,并为此提供支持和便利。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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